行業 | 制造业 | ||||||||||||||||||||||||
集團簡介 |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现注册资本1.42亿元。公司目前拥有江苏金一文化、广州金一文化、深圳金一文化、成都金一文化、河北商道商贸、深圳金一投资、上海金一投资七家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工艺品的研发设计、外包生产和销售。贵金属工艺品是以金、银等贵金属为载体,通过创意设计和现代工艺将贵金属与中华文化融合而成的文化创意产品。公司为国家文化部授予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单位。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创意设计为龙头,以营销网络拓展为重点,以供应链管理为支撑,以轻资产运营为核心,成为推动中国贵金属工艺品行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领先企业,从而满足了消费者对贵金属工艺品日益增长的投资和收藏等需求。公司的主要业务定位于产业链中附加值较高的研发和销售环节,生产环节则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公司以金、银等贵金属为载体,立足于中华五千年璀璨传统文化,秉承“让黄金讲述文化,让文化诠释黄金”的产品研发理念,围绕“创艺见真金”的品牌定位,以“金一”品牌,不断开发出创意独特、品质卓越的贵金属工艺品,逐渐开拓了中国贵金属工艺品行业的新领域。公司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北京2008年奥运会贵金属产品特许分销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贵金属特许产品经营企业,广州2010年亚运会贵金属类特许生产商,2011年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特许产品供应商,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许商品生产商,海阳2012年亚洲沙滩运动会特许经营商。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一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 | ||||||||||||||||||||||||
主營業務 | 贵金属工艺品、黄金珠宝首饰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及销售。 | ||||||||||||||||||||||||
法人代表 | 王晓峰 | ||||||||||||||||||||||||
公司高管 |
|
||||||||||||||||||||||||
五大股東 |
|
||||||||||||||||||||||||
董事會秘書 | 王晓峰 | ||||||||||||||||||||||||
法律顧問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會計師事務所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公司電話 | 010-68567301 | ||||||||||||||||||||||||
公司傳真 | 010-68567570 | ||||||||||||||||||||||||
公司網址 | www.king1.com.cn | ||||||||||||||||||||||||
電子郵件 | jyzq@1king1.com | ||||||||||||||||||||||||
公司地址 |
|
||||||||||||||||||||||||
上市日期 | 27/01/2014 | ||||||||||||||||||||||||
股本 |
|
||||||||||||||||||||||||
每股收益(人民幣)* | 0.610元 | ||||||||||||||||||||||||
每股派息(人民幣)* | -- | ||||||||||||||||||||||||
每股淨資產(人民幣)* | 0.769元 | ||||||||||||||||||||||||
市值(人民幣) | 68.340億 |
只提供簡體內容 | |
通
/
通
: 滬股通股票 (所有投資者 / 只限機構專業投資者)
通
: 過往滬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通
/
通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資者 / 只限機構專業投資者)
通
: 過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 | 未調整數據 |
風險聲明: |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本內容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的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任何保證。客戶不應依靠此內容作任何投資決定。 |
免責聲明: |
在此提供的資料由經濟通有限公司(「經濟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來源公司」)提供,僅供參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財務或專業意見;因此,任何人不應賴以作為有關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經濟通及來源公司竭力確保其提供之資料準確可靠,惟經濟通、來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概不就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時性作出擔保或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亦不會對任何因該等資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資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或合約責任或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