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料
行业 制造业
集团简介 2005年6月,自然人周晶晶、林长青、魏红山、杨晓兰以非专利技术,共同出资设立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 公司系由北京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于2016年5月27日取得了统-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777090586H号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4,365万元。热景有限由周晶晶、林长青、魏红山和杨晓兰共同出资组建,并于2005年6月2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首次出资业经华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青验字(2005)第w347号《验资报告》验证。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的生物高新技术企业,以“发展生物科技,造福人类健康”为使命,秉承“检验因我而先进”的理念,持续聚焦医学与公共安全检测领域产品的创新与产业化。热景生物的主要产品为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仪器,主要应用于肝癌肝炎、心脑血管疾病、炎症感染等临床领域和生物反恐、食品安全、疾控应急等公共安全领域。热景生物经过持续多年技术研发,构建了以上转发光技术、磁微粒化学发光技术、糖捕获技术、基因重组与单克隆抗体技术为核心的研发技术平台,开发了一系列的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可应用于全场景的免疫诊断。其中上转发光技术率先将稀土元素所构成的上转发光材料(UCP)应用于临床及生物安全领域,并荣获2015年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磁微粒化学发光作为免疫诊断的国际主流先进技术,热景生物通过持续多年研发投入,掌握了单人份化学发光和高通量化学发光技术,连续开发出小型、中型、大型全自动化学发光仪器和试剂产品,构建起可满足不同终端用户需求的全场景(POCT现场快速检测、中心实验室自动化高通量检测)发光诊断平台,成为业内为数不多的产品涵盖全场景应用的供应商之一。热景生物丰富的产品线能够充分满足各类客户在不同设备条件或成本要求下的诊断或检测需求。
主营业务 紧紧围绕创新生物技术,布局从疾病的早期筛查、诊断到治疗的解决方案。
法人代表 林长青
公司高管
董事长:林长青
董事:石永沾,李艳召,柳晓利
独立董事:宋云锋,喻长远,徐小舸
五大股东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量日期
林长青流通A股23.45%30/09/2024
周锌流通A股7.36%30/09/2024
青岛同程热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流通A股4.55%30/09/2024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流通A股3.13%30/09/2024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流通A股3.09%30/09/2024
董事会秘书 石永沾
法律顾问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电话 010-50986527
公司传真 010-56528861
公司网址 www.hotgen.com.cn
电子邮件 hotgen@hotgen.com.cn
公司地址
注册: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庆丰西路55号院7号楼1-5层
办公: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庆丰西路55号院7号楼1-5层
上市日期 30/09/2019
股本
总股本: 92,474,692
A股总股本: 92,474,692
流通A股: 92,474,692
限售A股: 0
其他股本: 0
B股: 0
H股: 0
每股收益(人民币)* 0.310元
每股派息(人民币)* 0.200元
每股净资产(人民币)* 36.415元
市值(人民币) 28.445亿
/
 : 沪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沪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 深股通股票 (所有投资者 / 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
 : 过往深股通股票 (只可沽出)
* 未调整数据
数据提供: 经济通
使用条款
风险声明: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本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建议、意见或任何保证。客户不应依靠此内容作任何投资决定。
免责声明:
在此提供的资料由经济通有限公司(「经济通」)及/或其第三方信息提供者(「来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之用,而非旨在提供任何财务或专业意见;因此,任何人不应赖以作为有关此方面的用途。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考虑产品的特点、其本身的投资目标、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及其他因素,并适当地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经济通及来源公司竭力确保其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惟经济通、来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概不就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担保或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亦不会对任何因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资料(全部或任何部份)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